法律视野

Legal Vision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视野

充分发挥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律师作用

发布时间:2019-06-20
充分发挥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律师作用安徽纬纶律师事务王强随着上一轮扩张的结束,我国金融发展开始进入下行“清算”期。近年来,各类金融风险开始集中爆发,出现了诸如“E租宝”非法集资、徐翔操控证券市场、民生银行...

  充分发挥金融风险防范中的律师作用

  安徽纬纶律师事务 王 强

  随着上一轮扩张的结束,我国金融发展开始进入下行“清算”期。近年来,各类金融风险开始集中爆发,出现了诸如“E租宝”非法集资、徐翔操控证券市场、民生银行虚假理财、东北特钢债务违约等金融领域的典型性案件,并不乏越演愈烈的趋势。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频频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划为重点”。金融领域的“灰犀牛”风险开始被高度关注,昔日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的金融业务逐渐被纳入监管范畴。一行两会等监管机构针对资管行业、银行、公募、保险等发布一系列金融监管政策,标志着以金融自由化、影子银行、资管繁荣为特征的金融扩张周期迎来分水岭,一个金融繁荣时代落幕了,金融周期正进入下半场收缩的新时代。

  维国家金融安全需要健全的金融法制来保障 ,法治金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律师作为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责任与义务大力发挥自身专业作用,服务金融防范。

  一、防范金融风险首要是加强金融监管、通过法治手段规范金融活动。

  我国金融风险,其形成原因和表现形式呈多样性、复杂性和历史性的特征。在当前世界与中国国家治理法治化的统一大背景,防范金融风险,首要必然是加强金融监管,将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一方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系统性工程,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强力治标,有效处置重大风险事件,要通过典型性、重大性事件的处理,有力震慑各类金融与资本市场的不正当现象,打击金融犯罪,对行业发展起到引导示范所用。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根本建立起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注重加强金融法治建设,补齐监管短板,从根本上巩固治标成果。

  二、律师服务金融领域、防范金融风险,有着天然的优势和制度要求。

  广义上,律师同公安、法官、检察官一道,被共同定义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但与法院、检察、监察院等法律部门不同,律师机构从来就不是国家机器、政府部门,而是为专业从事法律服务的服务机构。通常情况下,国家机构、司法部门并不直接参与金融活动,而律师则不同,其执业的主要活动是与各类金融机构、企业公司以及政府机构等各类经济活动的主体发生直接联系,因此也更深入的接触着企业的经营活动,在金融风险防范活动中有着天然的优势,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一)律师与金融活动主体的关系更为直接、紧密,更容易影响到企业的重大决策。

  首先,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担任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现代企业的运营体系中,法律顾问已不再是过去意义上的外部顾问——“你不问我则不顾”,而是更类似公司整个运营系统的一个必备环节,直接介入公司日常运营,负责法律风险防控。其次,在一些规模企业、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其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中通常有律师介入,直接参与公司核心的战略发展与决策。

  无论是作为法律顾问还是外部董事,在企业中,律师都被认为是“内部人”、“自家人”和专业的“守门人”。一个优秀的企业律师,不仅仅具备娴熟的法律知识与诉讼技巧,同时也应当熟悉掌握企业战略管理的理念与方法,可以与企业家在统一维度进行交流与企业家进行交流与对话,对企业战略发展与经营运作作出的专业建议与风险提示;而另一方面,作为企业风险防控体系的重要一环,企业聘请顾问,最核心的目的也是需要通过外部顾问的理性评估、冷静判断与日常潜移默化的影响,来约束资本本性中“冒险精神”,这一点在民营企业中更为凸显。

  (二)律师作为社会阶层的重要一员,有越来越多的机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自1988年中国最高权力机构中首次出现律师身影后,律师代表人数逐步增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有15名律师,新一届律师代表人数增加到了22人,此外还有17名律师成为全国政协委员。律师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为顶层设计献言献策,直接参与各级立法活动。一方面有利于将执业活动中积累的大量真实案例归纳凝练,提高到规范性法律层面,使得立法更有针对性和适应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全面推进金融监管制度层面的系统性建设。

  (三)律师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地方政策论证。

  随着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10)》、《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制度的颁行,律师直接参与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论证与评估,已逐渐成为政务活动的新常态。财政资金如何发起引导基金、政府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国有企业如何参与设立金融机构、地方金融扶持政策的出台是否有悖于上级规范性文件等等,律师作为政顾问,都可以出具独立性的《法律意见书》进行专业分析与评估,从而协助政府及所属部门机构科学决策。

  (四)在金融监管领域,对于金融机构内部治理、资本市场重大投融资活动中,均有律师强制参与的制度要求。

  根据银监会出台《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风险管理框架,将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而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在上市公司等公众性公司的重大投资、并购、交易和重要会议层面,也强制性要求律师参与,并独立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三、发挥金融防范的典型性领域中的律师作用

  律师在金融风险防范领域,在宏观管控、政策指引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但更主要还是在微观层面,特别是在具体的金融政策落地、金融违法案件代理中发挥具体作用。比如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E租宝P2P平台非法集资、大连电瓷操纵股价、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虚假理财等诸多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中,都有着律师的身影。

  (一)律师在推进“降杠杆、调结构”,清退“僵尸企业”中的作用 。

  推进我国社会资金“脱虚入实”,继续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是推进“僵尸企业”整改退出机制。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经济转型,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提上日程。对一些占用大量经济资源却不产生经济效益,主要依靠政府补贴、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或借债不断“输血”而勉强维持运营的僵尸企业,急需通过法定的破产程序来出清。大部分破产案件,均由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有效推进“僵尸企业”的破产进程。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企业破产申请审查、破产案件审结6257件,同比上升73.7%。以笔者所在的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为例,自2007年被授予省第一批“破产管理人”资格以来,作为管理人直接企业破产案件近20件,处置不良资产金额近100亿,通过重整,直接盘活资产也已超过15亿规模。这其中既有电缆等产能过剩的传统制造业、也包含了房地产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有效降低金融风险起到了良好的推进作用。

  (二)律师在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经济下行压力凸显。银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9万亿元,不良贷款率1.9%。如果不良资产不能得到及时处置,商业银行信用扩张能力下降,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甚至危及金融体系的安全。不良资产市场在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支持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转型改制、服务经济转型调整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近20来,不良资产金融律师从无到有、从单一专项尽职调查、诉讼代理到如今全面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全过程、全阶段,律师正在成为不良资产市场的重要一环。律师服务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作用明显:

  首先,律师能够有效协调债务人与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利于促成债务重组、和解。以笔者正在办理的案件为例,本地一知名电缆集团成立已逾20年,是中石油一级供应网络成员、中石化优秀供应商、国电力电站配件供应网络成员、安徽省“A诚信企业”并具有军工等特种资质。但因重资产、高负债,集团经营利润勉强覆盖银行利息,受担保企业危机波及,无法代偿巨额利息而被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起诉,深陷担保链危机。通过前期尽职调查或曾经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律师熟悉掌握了债务人企业的真实状况,并通过多年积累的资源平台,及时引入第三方进行债务加入和担保置换,有效隔断担保并避免司法查封,争取到债务重组的宝贵时间。此后,结合资产管理公司的需求,共同设计结构化的债务重组方案,通过有条件豁免利息债务和分期偿还的方式得长城资管的不良债务得以切实处置,同时也给予了债务人获得重生机会,更重要是保证了自身良好的担保企业未能被拖入泥淖。

  其次,在资产处置上,金融律师业务与金融产品和资产市场合作亦愈加密切,不局限于司法途径和拍卖变现。

  (三)律师在互联网金融中的作用。

  在中国经济走向新常态的转型中,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不可或缺。互联网与金融业的嫁接,改变了传统金融的发展方向,开拓了金融市场的现有规模,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打着创新幌子,实施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一直活跃在互联网金融企业,特别是P2P平台、股权众筹平台之上。在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全面整治的状态下,有效推进互联网金融向着长期健康发展,打击违法犯罪,律师的服务尤其显得重要。

  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专业律师可以法律的角度协助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平台架构及产品设计;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制作完善的合同范本体系;利用外部顾问和专业律师的身份,协调企业与监管部门的良性关系。根据监管要求与动向,正面引导企业及其产品走向合规性,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保驾护航”。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能够实现在短时间内大量的人员、资金的聚集,而一旦资金的使用发生问题,出现被占用或者非法占有的情形,则极易引发群体性的社会问题,一定范围内出现社会不安定现象。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可以在群众、政府及相关当事人之间构架“缓冲层”,缓和极端情绪、化解矛盾冲突,使危机事件能够在司法途径下得到顺利解决。此外,律师也需要结合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特点,协助企业拟定犯罪预防方案,不仅对企业有利,对社会也是有益的。

  (四)律师作为独立专业机构在证券、私募等资本市场违规防范中的作用

  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E租宝P2P平台非法集资、大连电瓷操纵股价、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虚假理财等诸多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中都有着律师的身影。

  在证券法律业务活动中,律师是法定的参与者。鉴于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等资本市场主体的的公众属性,律师不但要对委托人负有忠实义务,对投资者、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也都负有勤勉尽责义务。根据现行证券法、股票发行、交易暂行规则、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强制规定,公司在上首次上市/挂牌、并购重组、重大资产购买、股份增发、股权激励、发行债券等活动中都必须要有律师参与,并必须以独立身份出具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对交易/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给出明确的法律意见。证券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规范经营和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具有当然的风险防范责任。在此基础上,证券律师还应当依照《证券法》的三公原则,依托公司治理的合规要求,指导并规范上市公司合规经营,维护资本市场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和正义。

  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律所也正越来越多地参与到新三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证券法律业务之中[]。专业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整个运作过程中提出的专业策划、评估和建议,可以为有效降低私募股权基金的违规风险,律师通过参与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和商业谈判、法律文件起草等工作,对规范基金运行有着现实的意义与价值。

  律师作为证券、私募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积极发挥着“守门人”的作用,经过多年发展,证券律师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一支重要的法治力量。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职业操守、执业行为与社会公众利益联系紧密,执业质量和运作水平直接影响到整个市场的健康稳定运行。

  四、服务金融,防范风范对律师提出的新要求。

  (一)律师要服务金融,首先是要提高自身专业化和综合业务能力。

  与传统的诉讼律师不同,金融律师的内在规律要求律师要切实履行专业化方向。金融律师的主要服务对象无论是金融、类金融机构还是有着复杂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集团企业,都有着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运行体系和监管规则。要想做好金融服务,首先必须精通银行、证券、基金、信托等的专业规则体系,熟悉金融行业的业务运行流程与规则,才能谈得上风险控制。2002年,国务院决定取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审批,但取消资格管理并不等于放任不管。而是更加注重制定律所及律师执业的监管规则,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2010年,司法部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也从规范指引的角度说明了证券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要求。

  (二)正面引导主动服务比被动救济更经济、高效。

  传统的律师顾问服务,更多是基于服务对象的提起而进行的,你不“问”我则不“顾”。即便进行企业法律培训,也往往仅针对法律条文或具体案例展开。同样,通常企业也只是在问题爆发或出现涉诉案件时才想到律师顾问,而随后的司法救济即便成功,也往往代价巨大。以笔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为例,本地某从事电缆生产的实业企业,二十余年的经营积累,具备了一定的资金实力,近年来看到互联网金融的火爆,便联合其他几家电缆企业发起成立了一家小额担保公司。但是由于股东对金融行业均没有基本的认知,更没有任何风控意识,导致大量贷款无法收回,股东主业电缆企业还因承担了巨额的担保责任被诉至法院,公司账户被查封,订单无法生产,更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即便案件胜诉,给这家企业带来的损失也是巨大的甚至是无力承受的。逐利是资本的天性,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更是从骨子里便深藏着“冒险精神”。但我们也同样应当看到企业的一个错误战略也许就是带来灭顶之灾。

  近年来,有这样一个现象,实业企业都热衷于投资金融,通过收购金融牌照的方式进入金融领域,美其名曰多元经营,实则是实业经济利润低,远不如金融来钱快。然而众多盲目投资不但没有带来金融行业的繁荣,反而引发一系列混乱,导致本就不景气的实业行业更加步履维艰。事实上,最近2年以来,国家在政策层面已多次喊话,要有效隔离实业与金融板块,[]2018年3月25日,《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出台,正式从制度层面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做出限制和规范。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如果能够更加深入的介入公司战略经营,主动引导企业关注宏观政策,分析利弊,那么可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战略决策,进而避免企业的重大损失,反之企业的经营层也无疑是更加青睐这样的法律顾问律师的。就此,本律师事务所也已经在服务的顾问单位开展了新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版权所有©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  皖ICP备2021018877号-1  

技术支持:辰光网络 辰光云统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