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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发布时间:2012-01-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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